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基层党支部(不设党支部的党总支)。
第三条 农村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要坚持的原则:
1、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生活会要联系党员思想实际和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开展讨论。
2、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要引导党员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发展、促进团结进步的目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重在整改的原则。要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增强组织生活会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分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三个阶段。一般包括:确定主题和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归档等主要环节。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的主题,要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普遍开展谈心交心、分类型召开群众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党员思想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如果上级党组织对组织生活会的主题有统一要求,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组织生活会召开3天前,要将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召开时间、程序以及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将党支部决定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组织党员学习。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组织生活会的主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以及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学习要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九条 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生活会召开前,要充分听取和征求上级党组织、党员和本村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由支部组织,可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和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反馈征求意见。征求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梳理后,报上级党组织,并及时向党员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支部班子成员要与党员分别进行谈心交心,对其前一段的思想和表现情况作出适当的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要通过谈心,增进了解,化解矛盾,互相帮助,加强团结。
第十二条 有书写能力的党员,都要根据组织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以及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的召开:
1、清点到会人数。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2、明确会议要求。到会党员数达到规定要求后,党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召开,并宣读会议主题、程序及相关纪律要求。
3、通报上次整改情况。组织生活会召开时,应先通报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逐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会议的党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逐一进行党性剖析、逐个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首先由先发言的同志对照检查、自我批评,然后由其他同志批评帮助;对党支部工作进行评议时,党支部负责同志先通报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由全体党员进行剖析、讨论,并制定整改方案。
5、参会领导点评。上级党组织领导参会的,参会领导对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点评,对生活会提出改进意见。
6、进行会议小结。党支部书记对组织生活会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开展批评帮助,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无限上纲。要讲党性,讲原则,做到既不回避矛盾,又不纠缠细枝末节,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搞好工作的目的。
第十五条 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组织生活会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组织生活会开展情况及党支部整改方案,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
第十六条 做好组织生活会情况报告工作。党组织征求的群众意见、党员发言提纲、组织生活会记录、党支部班子整改方案、组织生活会情况通报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并在会后15天内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党支部书记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
1、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
2、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对待批评态度诚恳,正确引导其他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担负起落实整改方案的领导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抓好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农村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乡镇、街道党(工)委为主进行管理。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联系点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会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组织生活会,可提出重开的建议,经党(工)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党组织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党(工)委可要求下级党组织适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着重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条 农村基层党支部(总支)支部(总支)委员会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连云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