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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25 8:38:18      人气:10824    来源:海州区委组织部    作者: admin
 

海委组发〔2008〕3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党(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和省市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于200871日实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以下简称“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机关党员缴费基数。主要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其中,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党员缴费基数。每月以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税后)为计算基数。其中:

“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第(一)项规定缴纳党费。

(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指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第(一)项规定缴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五)农民中的党员。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按第(一)项第3条规定执行;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土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第(一)项第3条规定执行。

(六)外出期间的流动党员。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项第3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第(一)项第3条规定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5元的标准缴纳党费。

(七)其他类别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收缴要求

1、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2、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1000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6、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8、区各党(工)委和各基层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其他要求

1、强化政策宣传。各党(工)委督促指导所属党组织认真做好此文件的学习与传达贯彻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传达到每一名党员,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使他们及时了解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

2、严格核准基数。各党(工)委要根据党员党费交纳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仔细核准所属每一名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并于今年6月底以前做好执行党费收缴新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87月起按新规定收缴党费。同时,党费收缴新标准执行后,要根据党员工资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按规定标准分类核准每个党员党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并向党员予以公布。

3、及时上缴党费。基层党支部必须将每季度收取的党费和《支部党费收缴情况一览表》(附件1)向上级党组织上缴一次。各党(工)委于每年630日和1231之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收缴的党费,全部上缴区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少缴或拖延。同时,携带银行缴费凭证和《党委党费收缴情况一览表》(附件2)到区委组织部换取党费收据。

4、定期公示和检查。各党支部要每半年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公布上墙,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各党(工)委每年要向所属党组织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并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区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附件 1:《支部党费收缴情况一览表》;

     2:《党委党费收缴情况一览表》。

 

 

 

                                  中共海州区委组织部

                               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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